招商信用卡起诉欠5万,持续一个月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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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且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定性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1万以上10万以下,认定为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0万到100万,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之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之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欠银行5万元,被起诉到法院,建议及时跟银行协商还款方案,否则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之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之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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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之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构成:
(1)主体要件。
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原因前文已述,此处不赘。
(2)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推定过程中,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前者是主观不愿,后者是客观不能。
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银行应充分意识到其风险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确属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客观上不能归还的,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应作犯罪处理。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
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
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
(3)客观要件。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此称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限额,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余额以上的更高限额,包括单笔透支限额和月累计透支限额两种。
超过限额透支的,发卡银行随时都可以催收。
按照1996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不归还”是指在“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
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发卡行有的规定为1个月。
若透支额虽没超过限额,但超过上述期限,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构成犯罪。
催收后行为人归还的期限为3个月。
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3个月的期限,笔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近年来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其中以恶意透支为犯罪手段的居多,在此情况下,为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催收还款期限应适当缩短。
以防止犯罪人在催收后逃之夭夭,为侦破带来不必要的难度。
由于行为人与发卡行签约时,已被明示告之可透支的更高限额与期限,其本不应当故意违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