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贷逾期催收,解决逾期债务问题的完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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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致电官方服务部 TEL: 0531-8665-5555 (24小时人工服务).第七十六条 飞行中,飞行人员与地面联络中断,可以停止执行飞行任务,返回原机场或者飞往就近的备降机场降落。
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仍保持原高度飞行;
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不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应当下降到下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
因飞行安全高度所限不能下降到下一层高度的,应当上升至上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
第七十七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起飞前或者在中途机场降落后需要继续飞行的,机长或者其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办理飞行手续,校对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起飞;
航空器降落后需要连续起飞的,必须事先经中途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后,机长或者其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或者航空公司报告飞行情况和航路、航线天气情况,送交飞行任务书和飞行天气报告表。
未经批准而降落在非预定机场的航空器,必须由驻该机场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向上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起飞。
第七十八条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到达预定机场后,其各项保障工作由驻该机场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或者协议负责。
第六章 飞行间隔第七十九条 飞行间隔是为了防止飞行冲突,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利用率所规定的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
飞行间隔包括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
水平间隔分为纵向间隔和横向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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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致.电人工.;
Tel: 0531-8608-8659(24小时人工.服务)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条 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更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的,其取水口所在地由流域管理机构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管理机构核定。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缓缴水资源费,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章 缴库第十五条 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
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其水资源费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