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最新规定,不同数额逾期的协商还款经验分享
工信部最新规定需要了解的流程及注意事项,逾期催收方式包括上门催收、短信、等多种途径,通过本文可以了解如何通过协商减轻催收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和娱乐业。
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
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和娱乐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
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
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十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或继承。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