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协商还款技巧情况及应对措施
遭遇法律顾问协商还款技巧,我的经济状况一片凋敝,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本文了解法律顾问协商还款技巧的后果和应对。
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企业组织清欠不仅是企业本身发展需要,更是防范企业风险的必要措施。
现结合本人在施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实践,结合学习兄弟企业的清欠经验,就清欠技巧谈几点。
清欠的基本途径 (一)建立清欠责任。
树立“谁经手、谁负责,谁形成、谁催讨”的指导原则,对项目经理落实清欠责任。
具体落实方式:
①对提升为分公司领导的项目经理,仍承担清欠责任,由其指定责任人。
②对已调离本单位的原项目经理所形成的债权也应指定清欠责任人。
同时从分公司到项目部层层签订清欠责任书。
③项目经理作为清欠责任人,在外欠工程款未如数收回前提下,不能全额兑现承包奖励。
项目经理催讨侧重点因时而异:
①在建工程的催收主要是要求业主按合同约定及时付进度款;
②对已停工且暂无力还欠款的项目,可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资产状况,要求债务方签订还款计划。
施工单位法律顾问可到工商局调取对方近年财务报表。
(二)完善信息管理。
长期以来,工程拖欠款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信息反馈不及时。
云南某集团组织人员引进先进技术,花费10个月时间建立了《拖欠工程款信息管理系统》。
目前系统已实现异地的互联互通,远程户实时接入,切实提高了清收拖欠款工作的基础管理水平。
(三)有的放矢地应对工程清欠。
拖欠工程主要原因新官不理旧帐,宁可搞政绩工程,而不愿归还陈年老帐,施工单位是欲罢不愿,欲要无门,如同鸡肋一般,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为此,要有针对地采取应对措施。
1、协调:
对于工程,施工单位请求当地建委帮助协调。
由建委召开各方协调会,并把会议纪要发给财政部门。
2、网上清欠:
抓住国家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有利时机,利用优势,对无市场前景并以拒签还款计划及已胜诉未执行和已起诉尚未判决的债权项目进行上网清欠,可在“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申报债权项目,这样会能信息反馈。
浙江省建设厅也有相应网站服务于广大施工单位清欠工作。
3、致函清欠:
施工方可以文件的形式,向外省、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致函,请求协助解决该地区及建设单位拖欠我方的工程款问题。
4、督办清欠:
积极向省市清欠办发出行政督办申请,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还款。
5、抽样清欠:
按照建设部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施工方组织落实各项基础工作。
通过国家的随机抽查,督促建设单位还清工程款。
(四)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清欠工程款。
可利用包括同学、战友、亲戚、朋友等各种社会关系,在不为难他们的前提下,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此外可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力量进行清欠。
特别是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方式,具有一定效果。
建设企业自身也可以通过内部协调的办法,处理好工程款的清欠工作。
如本地分支机构帮助外地机构在本地办案,如杭州分公司为北京公司在杭州办案提供便利。
(五)以物抵债法(又称债务重组)。
对债务人无现款偿还但同意以物抵债的,就进行合理估价。
抵偿物要经济实用,宜于变现。
清欠过程中,对于以物抵债的,需办理相应权属抵押登记手续。
我公司所承包施工的某房产项目,因种种原因销路不佳。
截止到现在,该房产公司拖欠进度款1000万,没有能力支付。
大量的房屋被闲置,该房产公司随时有破产的可能,如何催讨,难度大。
根据双方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业主拖欠进度款,经催讨未改善,可以停工。
但是一旦停工,会使房产公司处境更加艰难,势必走向破产,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公司所期望,为了主张权利,同时又有回旋余地,我们采取下列措施:
①由总公司致函相应分公司,主要内容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经催讨无果,分公司就有义务责任催讨。
限期要求分公司与业主协商,以物抵债及延期付款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被告所欠1000万应在×年×月×日之前付清。
逾期业主自愿以房产中的哪几套折价。
如果业主同意则继续施工;
业主不同意则停工。
这时停工,房产公司是很紧张的。
②延期付款协议予以公证,经公证的还款协议不必诉讼,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六)时效恢复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
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错过时效的应收帐款就会变成坏帐。
1、录音催讨法:
有一个工程尾款30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
2004年初,该施工企业法律顾问从收集证据入手,取得了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为奠定了基础。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施工方利用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录音、录像,取得了本案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
由项目经理于2004年1月间拔打业主手机,通话主要内容:
一是对方欠款数额;
二是施工方自1994年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
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通话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
特别是录像证据中,现场环境、在场人员、项目经理拔打业主手机的过程清晰可见。
随后又在移动公司提取了项目经理所使用的《通话清单》。
至此,完成了中断时效的证据锁链,对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证据全部取得,为恢复诉讼时效提供了法律证据。
2、银行转帐法。
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帐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
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的工作思路。
3、协商对帐法。
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帐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纪委查案。
以企业内部中层干部离任审计为由,找到债务单位要求出具业务联系单。
一旦出具对帐单,就是有效证据。
5、故意主张法:
若欠款金额为4万元,已超过2年时效。
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
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
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七)依法诉讼法。
应充分利用“优先受偿权”、“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正的暂行办法”、“更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债权。
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催讨无果而又具备还款能力的,坚决进行法律诉讼。
诉讼实践中证据收集是基础,诉讼保全是前提,友好协商是途径。
(八)摸透心理法。
该对民营学校有一定效果。
由于民营学院是民营投资,没有资金来源保证,只靠每年招收新生的学费进行偿还,因此学校既不想及时还钱,又怕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
施工方可抓住学院怕把问题搞大,影响学生生源的弱点,一方面多次上门督促还款;
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在新生入学之际催收欠款,对方往往迫于舆论压力,会还清全部欠款。
(九)跟踪追讨法。
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
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
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
某施工单位采用紧盯不放的办法,终使开发商偿还了工程款。
该公司承建的一个房建项目,开发商老板为躲债,不见施工方清欠人员,施工方安排3名清欠人员专车追讨,经过近一个月的追踪终于在腊月二十八深夜,堵住了开发商老板,使其自知理亏,连夜开出了几百万元的还款支票。
(十)内部招标法。
一些公司拿出一批难点项目,在员工中进行招标清欠,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清欠。
通过制定下发《应收帐款内部招标办法》来规定招标费用支出标准、招标办法及委托收款合同书样本。
如某公司先后推出315个、涉及资金1.07亿元的债权项目实行招标清欠,该公司1名职工先后承接了6个债权项目,共收回帐龄在五年以上的外欠款406万元。
许多单位通过总结年度“清欠”工作。
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调动了清欠人员的积极性,创新了很多清欠手段。
(十一)延伸清欠法。
具体办法有:
承接续建工程;
与甲方共同找建设单位落实资金等方式收回工程欠款;
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
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十二)债权法(三角抹帐)。
债权运用得当可有效地解决三角债问题,减少清欠成本,缓解企业矛盾。
如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合作承担了对某道路路面工程的施工。
该工程初验合格交付后,甲方尚欠工程款1000多万元。
为了尽快收回欠款,某公司采取了债权的方式,将其中的900多万元债权给了合作方,并签订了《债权协议》,抵消了某公司欠湖南某公司的等额债务。
(十三)媒体曝光法。
云南某集团多次请云南当地电视台对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不还的某大厦等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暴光,使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商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取得清欠效果。
(十四)合同预防法。
工程结算难难在审价。
业主出于种种目的审价不及时。
同时审价效力又需双方确定。
常常出现施工方审价,业主不认可;
业主审价,施工方不认可,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价,费力费时。
为此,可在合同中作下列约定:
1、“业主应在收到决算书×天内完成审价,逾期视为生效”,以预防逾期审价。
有时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业主担心其权益受损而拒签字。
有一种变通办法,可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适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虽然后者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它明确了业主逾期生效)的结果,一旦双方选择适用,同样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对业主的及时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同意任一方到××会计事务所审定,以审定价视为最终结论”。
以此预防重复审价。
(十五)审时度势法。
建筑企业不宜无条件以书面形式放弃优先权,其原因在于根据更高法院相关解释,这种放弃是有效的并且不可撤销的。
施工期间,常发生房产商为了贷款而要求施工方放弃书面优先权,企业宜审时度势。
特殊情况必须放弃优先权时,可增加相应清欠条款。
即业主至×年×月×日之前付清××工程款的前提下,我公司愿放弃××工程优先权,放弃金额不超过××万等等。
(十六)附条件减免法。
业主常向施工方要求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甚至对本金提出折扣偿还的要求。
这时施工方为了及时取回工程欠款,不得已放弃部分债权。
但放弃的同时,又担心业主仍不按新签还款协议履行。
这时可用附条件放弃法,合同约定,若业主能在×月×日前付清×元,余款×元作为放弃;
否则业主仍应按原债权金额履行,且承担违约金。
清欠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假破产真逃债问题。
破产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一种更好办法。
某些企业利用破产程序来甩掉债务包袱,“轻装上阵”,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利益,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流失。
假破产真逃债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只能寄希望于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法律,遏制假破产真逃债的发生。
(二)执行乏力问题。
执行难问题是目前全社会关注的问题,究其原因除了债务人有意逃债,转移财产以外,另一个原因就是传统执行手段逐渐受到法律限制,如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生活必需的住房不得成为执行物。
相应对策:
一方面应加强法院执行力度,开拓新的执行手段,另一面加强企业进行财产线索查寻的能力。
新执行思路:
①施工方建议法院查封欠款房产公司售楼部;
②由法院向当地人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人行辖区所有银行以欠款公司缺乏诚信为由拒绝贷款;
③由法院向当地工商局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将欠款公司纳入缺乏诚信企业之中,并记录在案;
④由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欠款人进行高消费,如购买高档汽车,乘飞机出差等。
(三)表见问题。
施工管理中常见发生个别民工利益,由于包头工原因则无法维护时,便以包工头时代表为承包方即以“表见”为由向总包方主张取利。
而实际上单位已足额拨付了包工头,但法院判决往往是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于如何防范项目经理私签合同,超权限签合同,各公司各有高招。
1、上海某局的做法是,对企业的分权实际集中管理,规范操作责任制。
其对外经济活动实施三类授权委托:
一是对机关经营人员授权,二是对项目部授权,三是一事一委托授权。
其中对项目经理的授权,根据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分包租赁、采购、加工修理等业务,核定签约的金额和权限,签发《授权委托书》。
项目经理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应向法定代表人出具《受托承诺书》,确认其授托事项,承诺其对外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责任。
这些授权委托,视为企业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签约的前提,由合同管理部门管理。
2、四川某电力公司的作法略有不同。
该公司认为项目部只是企业法人临时设立的一个部门,其对外签订合同存在法律障碍,工商部门甚至可以怀疑“项目部涉嫌违法无证经营”。
为此该公司提出项目部签约,应严禁加盖部门行政章(包括项目部行政章)。
合同授权可采取两种方式加以规范管理,一是都启用合同专用章,进行统一编号,由合同职能部门申领;
二是法定代表人单项书面委托授权,如根据项目部需要,可对一定金额以内的或有关种类的合同总体授权项目部经理签订。
1、施工企业要加强管理并做好防欠清欠工作。
施工企业要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加强企业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工期的管理。
要调整经营结构,将承包工程的重点放在有实力、信誉比较好的业主和项目上。
承接任务时必须对业主的业绩、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对待垫付资金等工程要十分谨慎,要将垫付工程提高到投资行为管理的高度来对待。
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报表制度,要把责任指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头。
对于态度恶劣、有钱不还,故意赖账的业主应不惮于诉诸法律。
2、依据现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维护自己的权利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纠纷解决方面的法律,如《合同法》第286条中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可就该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又一利剑,其效力还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有力保护承包人。
但其局限性亦令人望而却步:
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无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而工程是更大拖欠者;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消费者大都采取按揭方式付款购房,当工程竣工后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之时,房款已全部付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发包人拖延决算或决算时限过长将超出行使权利的期限。
3、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
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
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年息可达百万,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承包商损失。
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
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4、充分利用“逾期认可”条款。
竣工后,承包人提交了结算资料,而发包人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之目的。
承包人请求法院按照送审资料判决工程款,但发包人又提出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应当依评估价为准,双方矛盾针锋相对。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条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这无疑赋予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可以有效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
承包人欲充分利用,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
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
5、及时主张权利。
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说。
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
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
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
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6、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
发包人具有三种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施工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当发包人屡屡失信时,双方已不具备合作基础,承包人应当果断解除合同。
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发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故可依据《合同法》97、107、113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