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催收涉嫌:如何应对及避免逾期还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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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暴力催收是违法行为。
如果受到这种困扰,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以合法、适当方式为逾期借款人提供还款提醒服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债务催收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等,不得约定仅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法律依据: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第二十九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以合法、适当方式为逾期借款人提供还款提醒服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外包机构进行债务催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违法行为来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二)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三)使用误导、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偿债务;(四)向公众公布拒绝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五)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催收;(六)其他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上门催收贷款属于合法行为。
但是不能触碰到法律高压线。
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暴力催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下三种上门催收贷款的方式属于违法行为。
1、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按《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讨债过程中强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238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此罪。
非法侵入住宅: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按《刑法》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涉黑讨债:
涉黑逃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方式来讨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债权人自己就是黑社会成员。
2.债权人通过黑社会(例如涉黑的讨债公司)来讨债。
涉黑讨债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与暴力逼债的区别在于:
暴力逼债是简单的使用暴力,一般因为债权人的的发生;
而涉黑讨债则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使用黑社会的手法来要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