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被起诉的案例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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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资讯 2024-10-30

平安普惠被起诉的案例怎么办?如何解决平安普惠被起诉的案例的债务问题?本文提供解决平安普惠被起诉的案例问题的和建议。了解平安普惠被起诉的案例会面临哪些风险和后果,以及如何规避利息和法律纠纷。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福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披露,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
案外人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平安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大量贷款获取非法利益。

他们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

故江苏省徐州中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裁决。

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富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普拉特公司。

惠特尼于11月8日深夜发表声明,认为判决认为其“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观点完全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我司未接到任何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通知,未进入任何刑事侦查程序。

”“判决中的基本经营模式为公司提供贷款,融资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平安还表示,聚合借贷服务平台的业务流程合法、公开、透明。

出资方和增信方严格遵循持牌经营原则进行合作,收费依据基于与客户签订的贷款、担保等相关服务合同。

收取的费用是出资人的本息和增信人的担保费,没有多头收费。

客户承担的整体资金成本在监管要求范围内,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声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
2015年9月21日,平安小贷公司与李富春、平安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平安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的主要内容约定: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为14万元;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借款人的义务中约定:
担保对价约定为保证人提升借款人信用、保证借款人履约的对价,借款人同意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担保费是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按担保人的要求向担保人支付以下费用:
前期服务费4200元,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支付;
担保费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280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连同贷款本息一并支付;
管理费20,160元,按840元每月支付,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支付。

借款人的义务还规定了滞纳金和追偿费的计算。

2015年9月21日,李富春按其要求向平安小贷公司出具委托书,同意该公司委托深圳市快付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李富春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包括李富春根据借款合同向平安小贷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每期还款金额、各种手续费、罚息、复利、 滞纳金和任何其他费用)以及根据担保合同向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前期服务费和担保费)。

2015年9月28日,付款人户名为“深圳市新安有限公司”向李富春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6264)汇入13.58万元,直接扣除双方约定李富春应向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前期服务费4200元一审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认为: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将案件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因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之规定,本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97元免交。

公告费600元由平安担保公司承担。

(完)相关问答:

2019年11月9日,中国平安对外发布公告对于媒体报道“平安惠普设立关联公司放贷”进行了声明解释,通篇下来就是在为平安自己辩解,那么平安有没有违规发放高利贷获取利益呢?案例分析根据法院的判决信息,我们可以看到,借款人借贷的金额为14万元,期限为24个月,约定的月利息为0.7%(折合年利率约为8.4%),同时由于要平安公司担保,需要借款人支付服务费4200元(一次性支付),并支付担保费用6720元以及管理费用20160元(按月支付),如果把这些杂七杂八的各类费用也计算进去,那么实际的利率是多少呢?14万元的本金,每个月0.7%的利息,那么月利息费用为:
14万*0.7%=980元,2年下来的总利息为:
980*24=23520元。

在算上担保费、服务费、以及管理费,总共的偿还的“利息”共计:
23520+4200+6720+20160=54600元。

如果单单这么来看,利率仅为:
14万元*M*2=54600元,可得:
M=19.5%,从这来看,那么平安并没有涉及到高利贷,因为我国的高利贷界限是36%,虽然超过24%司法就不予保护了,但是只有超过36%,司法才会判定无效。

不过上述的计算是本金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的计算结果,但是实际上本案中本金,以及各类费用并非到期偿还,而是每期都在归还,你的本金每期都在减少,但是平安却一直按照14万的本金在计息。

实际利率14万的本金,月利率0.7%,月利息费用为:
14万*0.7%=980元。

因此,借了这笔资金后,你每个月要归还的金额共计:
980+5833.33+280+840元=7933.33元。

如果从这个来说,平安集团确实没有涉及到高利贷放贷,不得不说平安也是人才济济,设计出来的综合实际利率与高利贷的界限极其的接近。

那为什么会被很多人认定设关联公司放贷涉嫌犯罪,因为现实中有的平安惠普的放贷,名义上是平安普惠放贷,审批也是平安普惠,利率也是我们上述计算的利率;
但是放款时则转手通过它旗下的陆金所P2P平台,而转手后的陆金所还会收取追加的转手利率,追加的利率在1%-2%之间,本息同还,在考虑到本金递减,有可能就会超过36%,不过更多的都是擦边,很多时候基本叠加后的利率就是维持更高在35.99%,这也是平安集团对外发布公布的底气所在。

总结作为一家正规的金融集团,平安集团的放贷一般是不会超过36%的,这些金融机构对于政策的研究是极其深入的,所以最多是达到政策的擦边,违法还不至于,因此说平安集团放高利贷一般不会成立。

但不得不说,对外宣传月息0.7%(年利率8.4%),再通过各类费用把利率提起来,确实算是一个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