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平安普惠律师费多少钱算违法吗及处理方式
起诉平安普惠律师费多少钱怎么办?了解银行信用卡、平台贷款逾期处理方式及减免罚息等相关问题。快速解决逾期问题,避免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个人财务。
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追索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8)粤0304中华民国第41998号原告平安普惠公司。
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大厦13楼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
法定代表人:
永洙,董事长。
委托人:
朱雯宇,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 *,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原告平安普惠公司。
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XX追偿权纠纷案。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该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1.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4967.91元、担保费568.29元、滞纳金3543.12元(从赔偿日至实际支付日计算,暂定至2017年11月20日),共计19079.32元;
2.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在举证期间未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或证据,并缺席庭审。
经审理发现:
原告提交编号为[0201009576907]的《平安普惠i贷借款及担保协议》打印件,显示借款人黄* *初始可用额度为17000元,贷款人为平安普惠;
惠特尼贷款公司为担保公司的原告,每月还款日为日历日对应的之一笔成功贷款日的前一天(若贷款日为30、31、1,则还款日为28)。
每笔贷款的还款日期、还款期数、月还款额、利率及担保率、手续费(如有)等费用将在借款人此时申请划款时确认,以交易系统显示页面公布的数据为准。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对逾期本金按约定利率计收100%逾期罚息,直至全部还清逾期金额,逾期还款金额中的担保费、利息、逾期罚息不计复利。
担保公司对本协议项下连续发生的贷款在本协议可用金额与已用金额之和为更大债权限额内承担更大连带保证责任,并以每笔贷款的剩余本金为计算基数,计算贷款发放日至担保公司代偿日在交易系统上公布的相应担保费率。
借款人任何一笔贷款逾期超过80天,担保公司应于第80天就借款人截至该日所欠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予以赔偿。
借款人在担保公司赔偿之日起30日内未足额偿还担保费和赔偿金的,借款人应在担保公司赔偿之日起按每日1的标准向担保公司支付滞纳金。
各方同意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在交易系统中订立,其有效性得到认可。
为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原告提交了平安福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客户基本信息表》和《客户收据(打印)》,以证明平安普惠;
惠特尼贷款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7000元;
原告黄* *的还款计划表及逾期还款计划表;
为证明原告履行了担保义务,原告提交了《平安普惠债务清偿确认函》;惠特尼贷款公司,确认其已于2017年4月7日收到原告的保证责任,并代借款人黄* *向该公司偿还[0201009576907]协议项下的全部未偿款项,共计14967.91元。
以上事实有补偿性债务的确认和电子证据与待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案件事实能否证明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相关。
金融服务提供者应当负责提取和保存证明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的电子证据。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认定平安普惠;
可以确定惠特尼贷款公司借给了被告钱。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电子签名、借款、担保协议等相关电子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担保合同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平安普惠公司。
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拒。
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未预缴的,自动撤回。
魏巍法官人民陪审员郭冰莹人民陪审员卢振兰2019年5月6日办事员方李云,抄写员相关问答:
。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合同可以采用网上订立的形式,至于合同生效与否是又一方面的问题,它与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因素密切相关,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往来合同的收件箱发件箱等之一,还要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且我建议你更好在网上签订的合同完毕后,通过传真件双方签订一个确认书,当然就是关于你们网上的那个合同的,收件箱发件箱等等细节都要涉及到,然后由对方盖章回传复印件,当然传真件上也要注明,传真件及其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即可,如果有机会要对方盖红章是最有效的。
另外,双方各自打印出来的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扫描截图在留言中,两份合同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且必须由双方郑重说明是经本人同意以上合约,同时双方都上传身份证扫描件。
原件必须双方各邮一份自己签字盖章好的和身份证复印件给对方,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之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