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银行欠款被起诉,影响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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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
12月21日报道,金立手机正式进入了破产清算的阶段,据悉,据报道,法院正式裁定金立破产,金立方面确认债权人648名,债务总额共计202亿元人民币,但目前金立的企业资产仅有25.73亿元人民币。
破产清算并非金立集团债权人所期望的结果。
在《金立集团债权人一致行动协议》中首条即提到:
金立集团已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而金立集团一旦破产清算,将导致债权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此次宣布破产可能会变成公司重组。
金立上周聘请了重组顾问。
创始人刘立荣认为,公司可在3至5年内扭亏为盈。
但目前金立欠648名债权人共计202亿元,其中约一半债务来自银行。
今年初,该公司未能向供应商和广告商付款。
此前金立创始人兼董事长刘立荣在场中输掉10亿元注,使得金立的资金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尽管他声称没有使用公司资金,但承认可能“借了公司资金”。
此外,刘立荣声称金立在2013年至2015年间每月损失约1亿元,而过去两年每月的损失翻了一番。
公司申请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 从公司的角度来讲,公司的财产是属于独立的性质。
作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责任就是按照入股的时候的出资金额,按照这个标准来承担责任,超出自己的范围以外,不在股东承担责任里面。
所以当公司宣告破产的时候,用公司的财产去承担债务,超过公司财产之外的债务,公司负担不了,这种债务也就不存在了。
关于申请破产的主体,根据我国法律里面相关的规定,想要申请破产,这个申请单位是要具备法人资格的。
像个体工商户这种单位以及合伙组织这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是不可以申请破产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如果想申请公司破产,必须在主管部门同意之后才可以进行申请。
主管部门不同意,不可以向法院申请自己破产。
在法律当中,公司宣告破产是有条件的,以公司不能够偿还债务为条件,不能偿还的债务也是有前提的,此时需要以债务到期为前提。
之所以宣告破哦产的时候要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因为有些时候,关于债务的问题存在一些争议,只有通过法院的认定之后,才可以确定该公司是否可以对债务进行偿还。
这样才可以认定该公司能否宣告破产。
当公司宣告自己破产之后,这时候会按照公司现有的财产去清偿债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和公司之间具有债务的问题,公司就不会对其偿还债务。
所以公司申请破产之后也是需要还债的,还债的顺序也是有先后之分的。
当公司破产之后,首先公司要对所欠员工的工资进行偿还,以及各种法律里面规定要支付给员工的一些基本的保险费用,然后是公司所欠的税款这些费用,以及一些公司的相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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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71条)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之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之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之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破产法79条)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破产法86、87条)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86、88、92条)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
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破产法89、90、91条)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法93条)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清算时间《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清算的具体期限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只是对于申请破产的一些程序需要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